发布时间:2018-11-16 17:35:34 浏览次数: 作者: 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须知,申请材料需要准备什么?什么样的办理流程?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局提出延续申请。
1. 申请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同办理新开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五)与原许可事项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则视同核发新证,所提交资料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要求办理;
(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 原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承诺书;
2. 原许可事项如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如生产场地、生产条件、发证单元、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变),省局委托所属市州局,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该企业原许可事项是否无实质性改变的现场检查意见。
(七)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由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交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 办理流程
(1)省局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局政务服务中心收到补正资料后将全部资料移送食品安全监管三处。
(2)食品安全监管三处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6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延续申请,直接将资料转给处室负责人;对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延续申请,将资料转送药审中心按照核发新证程序办理。
(3)药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6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4)省局根据资料审查意见或药审中心的核查意见,在16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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