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6 16:40:34 浏览次数: 作者: 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刚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看到一个关于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的最新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0年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23日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包括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等32大类,与前一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这一项上没有变化。
但是,在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等方面都有调整。其中,在类别名称方面的调整有:调味品中增加了“食盐”类别;饮料中将“瓶(桶)装饮用水”改为“包装饮用水”,“茶(类)饮料”改为“茶类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取消了“边销茶”的类别;水产制品中由原来的“非即食水产品”、“即食水产品”两个类别调整到“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7个类别;细分了保健食品,由原来的一类变成“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等18个类别。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 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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