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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机构-食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7-06-22 07:56:19     浏览次数:     作者: 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一、所需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资料

(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其中《三、产品信息表》参照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其中,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含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生产企业自检或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7、申请复配添加剂的,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含电子版);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等技术材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7、备案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说明材料
    8、生产场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
    9、生产工艺流程图
    10、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生产场所迁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三)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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