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6 09:33: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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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2020年1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生产许可监管部门由原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改为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调整主要是机构改革所引起的变化,在整个办法中都有所体现。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办法》第六十条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流程网上办理也就不存在证书遗失、损坏而要补办的情况,因此取消了补办的相关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依据和准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办法》缩短了审查与决定许可的时限,包括: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到做出许可决定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管部门做出生产许可决定到发证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办法》缩短了申请注销许可的时限,申请注销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增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明确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新增了多食品类别生产企业申请选择受理部门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新增了参与审核人员的信息保密要求: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办法》调整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验信息。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办法》要求申请材料中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信息。详见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并且,《办法》做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以下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材料。详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 《办法》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内容:由于机构改革和《办法》的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中的信息需要调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另行公布调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样式及内容,其中删除内容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中不再记载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签发人、外设仓库信息,同时删除了相关的规定。此外,特殊食品载明的“产品注册批准文号”修改为“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 此外,为适应证书内容的调整,《办法》删除了2015年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中有关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内容。 亮点七、明确需提供合格报告的许可类型,增加企业合规送检可选择度 《办法》明确了需提供合格报告的许可类型: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办法》增加了检验报告的来源: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做到了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亮点九、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食品生产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处罚等同“无证生产”。 《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迁址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违规处罚: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办法》增加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与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到了很好的融合,如《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办法》规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罚款由原来的2000元~1万元调整到1万元~3万元;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罚款由2000元以下调整至5000元以下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版《办法》顺应时代需求,将相关信息进行了高度融合,同时加强了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一致性;从监管方面来看属于“宽进严出”,“轻许可重监督”;从办事便利性来看,政府部门更多的从实际出发,简化缩短了办事流程,更多的从服务于企业考虑。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企业在《办法》实施后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规定,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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