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6 09:37:53 浏览次数: 作者: 标源咨询公司
来源:食品伙伴网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第一部分 我国进口食品监管变化趋势
1、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将合格评定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并且将进口食品监管三大环节21项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规定,能够使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2、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口食品企业和境外出口食品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3、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
《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且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做出规定。自2020年我国爆发新冠疫情以来,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对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能极大的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4、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得加贴。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5、细化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
《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办法》中删除了强化检查、自动扣留、拒绝入境等国际上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的常见监管措施。
第二部分 我国出口食品监管变化趋势
1、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完善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制度建立方面,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3、出口食品不再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
4、增加“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应商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以上资讯由标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整理发布。
标源公司主营业务:
① 代办各类生产许可证(包括5类食品接触材料、32类食品、三大类医疗器械、7类化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和代办各类卫生许可证(主要是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② 上述类别生产(卫生)许可涉及工厂建厂服务(包括厂房选址评估、测量画图、规划设计、出图预算、装修施工),硬件审查通过有保障。
③ 上述类别生产(卫生)许可涉及配套性服务(包括企标编制备案、产品检测、检验设备代购、仪器计量校准、资质人员挂靠、人员培训、检验员培训、生产设备或生产用品代购、其它)
标源公司总部设在广州,目前,已在广西、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微、浙江、江苏、上海、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海南等省市均有自己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为本地企业提供远程辅导或本地化的专业的代办与咨询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敬请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gdbiaoyuan.com/
代办生产许可证 代办卫生许可证 生产许可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代办 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代办 卫生许可证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
全国服务热线:400-800-6474
业务服务专线A:13600025171(微信同号)
业务服务专线B:13928850617(微信同号)
老板服务专线:13711010905(微信同号)
公司座机:020-31360905
公司传真:020-84646096
客服QQ:4875617
客服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