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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16-05-30 17:00:46     浏览次数:     作者: 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产业政策批准文件。限制类包括:(1)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云南地区3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白酒生产线;(3)酒精生产线;(4)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5)浓缩苹果汁生产线;(6)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7)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8)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9)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10)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11)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2)乳制品。淘汰类包括:(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2)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4)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5)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取得省经贸委的产业政政策批准或相关证明文件,方可申请生产许可。

2、其他证书。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饮用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及近3年的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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