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15 16:38:50 浏览次数: 作者: 广东标源企业管理咨有限公司
近日,市民刘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通过福建宁德一家食品公司的旗舰店购买了多份桃胶,但是收到货后,刘发现上述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标准,于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刘先生10倍购物费用7400余元。
2015年12月,刘先生以该桃胶产品外包装上虽有“QS”生产许可的标识,但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没有标明产品标准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商家对所售商品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到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生产方宁德市某食品公司承担10倍赔偿。
庭审中,某食品公司并未出庭,在庭前提交答辩意见。该公司表示,在刘先生要求退货后,公司已经及时给予了退款,公司在旗舰店网页上贴出的桃胶视频,为电视台播放的视频,桃胶的美容作用也来自民间古籍的记载。所以,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刘先生无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而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所售商品外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标准号,不符合食品包装标签应标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即为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刘先生主张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诉求法院给予支持。但刘先生仅退回14份无杂质桃胶,故应当予以相应扣减。最终,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刘先生7420元。
其实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2014年11月28日,刘先生在西安一家超市购买3盒“紫健牌”苦荞茶,每盒83元,总金额为249元。该产品由陕西紫阳县一家茶叶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号为QS610914010120,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购买后,刘先生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发现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的注册商品应为绿茶,而非苦荞茶,遂向超市及生产厂家反映,未果,又向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去年12月30日,该局向刘某出具《告知书》称: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号QS610914010120产品名称为“茶叶(绿茶)”,但实际产品为苦荞茶,与许可证不符,产品标准号Q/ZYZJ-C03-2006已过期,对该超市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商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刘某请求退还购货款249元,并支付价款10倍即249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看到了许多食品企业为了一时的方便而承受了承重的代价,其实企业办好食品安全许可证是对自己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是为企业提供了安全品质的传播,所以做食品的企业一定不要为了贪图方便而放弃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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